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人气指数:55 页面更新时间:2022-03-3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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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区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区政府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

3、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全区人才流动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人才市场的规划、发展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研究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拟定全区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就业政策、规定,编制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制定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政策和办法;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区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审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5、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及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区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城镇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家属及技工毕业生的安置就业工作;负责全区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负责政策性就业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区级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6、拟定全区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及标准;拟定调整全区低工资标准;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督导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和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审核区属企业三项制度备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负责组织实施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精简退职老职工待遇落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和各类人员退休政策,承办全区各类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正常退休的核准,负责特殊工种退休及因病退休(职)人员的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

7、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配合贯彻上级部门落实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定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8、负责全区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9、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审核审批。负责推行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督促检查各项工资福利改革的执行及落实情况;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10、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及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费和各类补贴的审核、审批工作。

12、协调全区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3、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信息资料,研究提出发展预测报告。

14、组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15、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负责来区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对外人才交流工作。

16、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指导、协调、管理有关中央、省和部队驻我区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17、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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